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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餐饮店频频“翻车”,食品安全是底线!


时间:2021-09-04 16:11:29  来源:  作者:

网红餐饮店频频出圈
或因为营销有道
或因为品牌形象
或因为味道诱人
但这次出圈
却是因为食品安全问题

 

胖哥俩被立案查处 近日,媒体曝光胖哥俩肉蟹煲北京两家店大量使用过期食材。承诺现杀的活蟹,其实是前一天已经宰杀好的“隔夜蟹”;过期、变质的土豆简单加工后继续送上餐桌;提前煮熟的肉品,即使变味儿也会留到第二天继续卖……


目前,北京凯德MALL大峡谷店和合生汇店均已停业整顿并被立案调查。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胖哥俩肉蟹煲”门店展开检查。
法律分析 网红店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并不只有这一家。今年以来,“小龙坎”火锅店、“蜜雪冰城”奶茶店、“华莱士”快餐店、“杨国福”麻辣烫店、“奈雪的茶”奶茶店、“大润发”超市,甚至“全家”便利店都被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那么,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店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们 作为消 费者,又能怎么做? 1、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店家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定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要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二、行政责任。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不同,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还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三、刑事责任。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如何维权?
首先要注意收集证据,对消费小票、问题食品等证据进行拍照、留存,然后找到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进行维权,还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消费者是否要发生实际损害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消费者在未发生实际损害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根据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报违法行为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精准监管”提出要求。法律规定,如果在某领域,多次被曝出类似问题,应该加大对它的风险监测,包括抽检、约谈。如屡次发生同类型的食品风险,在处罚的力度上也可以加大,情节严重的,依规可以对于自然人给予严厉处罚。
食品安全大过天 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 而去挑战食品安全的底线 网红餐饮店名气再大 也要保证最基本的食品安全 决不能恃红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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